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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访民被送精神病院获刑时又称没病
10年前,山东省新泰市泉沟镇人徐学玲为了给被打伤的妹妹讨一个公道,开始上访。2008年3月,她被鉴定为患有“癔症”,并被镇政府送入精神病院治疗。等到妹妹的事情协议解决之后,徐学玲再次上访,这次的原因是:她认为自己是“被精神病”,要讨一个说法。2009年,她第二次被送入精神病院。徐学玲继续上访,之后又被法院判寻衅滋事罪,获刑4年。让她意想不到的是,被判刑前,官方再次对她进行鉴定,结果是:“无精神病表现”。
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徐学玲犯寻衅滋事罪,徐学玲提出申诉,2016年12月底,她的家属收到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驳回申诉通知书:“相关在案的证据能够证实你(徐学玲)不顾劝导、教育、训诫、屡次进京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因此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法庭审理中12名泉沟镇政府及信访办工作人员的证言证词均称徐学玲以上访中被打及关精神病院为由去北京上访,并以此为要挟多次向负有稳控责任的泉沟镇政府工作人员索要财物,镇政府迫于稳控、通报考核等压力给她钱,有些钱是镇政府工作人员向领导汇报后经审批而给。
2016年4月1日,徐学玲一审被山东省新泰市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随后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泰安中院二审判决显示,徐学玲分别于2008年3月3日、2009年4月29日以借款的名义,从泉沟镇财政所分别领取现金14000元和5000元。
徐学玲的供述则称,自己没有主动要过钱,是政府工作人员怕她上访主动给的,并不是“强拿硬要”。徐学玲还称,泉沟镇一名工作人员“劝自己在家里治病不要到北京上访,说镇里要处理自己的事,并安排人在泉沟镇信访办公室给自己1万元现金”。徐学玲的弟弟徐加生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存在明显过错,在徐学玲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精神疾病鉴定,才致使徐学玲不停上访,“不能将过错转嫁给徐学玲”。
二、如何认定强拿硬要
在定义“寻衅滋事罪”时,其中包括了强拿硬要行为。刑法第293条第3项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从词意看,“强拿”即是以强制方法拿走,“硬要”主要指蛮横、强硬地无理索要、占有公私财物,“强拿硬要”即为无合法理由,以强制方法(包括暴力)索要、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徐学玲的行为符合以上要件,则构成强拿硬要。而徐学玲上访过程中“被神经病”,政府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相关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